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国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普,浚县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丁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国明与被告王丁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国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普、被告王丁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国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34084.3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期间,被告承包了天津市东丽区某建筑工地的部分建筑工程。当年6月份,被告找到原告,要原告找人在其承包的工地从事木工。原告带人跟随被告在工地打工,至9月底,被告共欠原告等工资款34084.3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推托,原告只得自己出资向他人垫付了工资款。2021年2月11日,经催要,被告向原告更换了欠据。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丁存辩称:我一直要账,这个账没有要过来。如果让我自己出这个钱不可能。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期间,被告承包了天津市东丽区某建筑工地的部分建筑工程后,被告委托原告在其施工的工地从事木工作业。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结算了部分劳务报酬,尚欠原告等34084.38元未支付。原告向木工做其他人员支付劳务费用后,多次持被告之前书写的欠据向被告催要劳务费用,被告于2021年2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据,注明:今欠到(2014年9月27号)朱国明木工班组工资款34084.38元整,大写叁万肆仟零捌拾肆点叁捌元整欠款人王丁存换欠条2021年2月11日。经催要,被告未支付以上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由原告提供劳务,被告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提供劳务的义务,被告王丁存支付原告部分劳务报酬,尚欠原告34084.38元劳务报酬未支付并向原告出具欠据,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34084.3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丁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国明劳务报酬34084.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5元,保全费361元,共计687.05元,由被告王丁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