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228403295N。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理事长。
被告:廖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