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乾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高连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乾坤与被告高连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乾坤、被告高连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乾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10000元定金及原告给被告转款的14000元。共计240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份,原告与被告认识,被告以租地种植树木为由,让原告给被告付10000元定金,还以给原告贷款为由让原告支付利息14000(证据附后)然而,被告所给原告租地,贷款都是子虚乌有。其事实情况已给临泉县法院审理,查明(判决书附后)。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高连东辩称:24000元不错,这个钱我不应该还,10000元是原告付给我的买树苗的定金,另外14000元,是原告租地的费用,原告如果要树要地有,要钱没有,是在界首市顾集镇租的地。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30日,被告高连东作为临泉县永兴情侣果采摘园的名义,与界首市顾集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份《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书》,甲方是界首市永兴情侣果种植有限公司。

经已生效法律文书查明:2018年5月22日,原告王乾坤预付定金10000元,被告高连东出具条据一张。2018年5月26日,原告王乾坤与被告高连东签订合同,约定租赁顾集的地200亩,每亩1000元,每年12月30日前付钱,违反合同50000元,同日王乾坤给高连东出具条据一张,条据载明:“王乾坤,今借倒高连东十万元,2018年5月26号每月还2000元,王乾坤经手人高连东违反者伍仟元(5000元)”,该十万元是高连东帮王乾坤贷款而要求王乾坤出具的条据,王乾坤没有实际收到借款,还支付给高连东利息款14000元。

另查明,被告高连东与界首市顾集镇的意向协议书没有履行,原被告双方的合同也没有履行。案涉24000元,高连东没有返还给原告王乾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因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收取原告的10000元定金及因此支付的利息1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王乾坤与被告高连东于2018年5月26日签订的合同;

二、被告高连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乾坤24000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高连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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