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现住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次仁卓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次仁卓玛 书 记 员 土旦仁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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