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现住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次仁卓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次仁卓玛 书 记 员 土旦仁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