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宗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被执行人:张龙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宗福与被执行人张龙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甘0403民初2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通过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云MAS”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某某机关依法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五次网络查控,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