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东胜区,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汉族,东胜区人,****年**月**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系申请人父亲。
被申请人:王永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某1与被申请人王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内0602财保573号(原:2019内0602执保194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并扣押了被申请人王永平名下的蒙K×××××号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内0602民初319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王永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户房产(产权证号:10××43),现(2020)内0602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担保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永平名下的蒙K×××××号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及扣押;
二、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永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户房产(产权证号:10××43)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