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玉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邵金东,男,住址及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玉春与被告邵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无法找到被告。原告现又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和单位等其他被告的自然状况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玉春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云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庄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