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佳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九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九典铄湃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翟丽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阳市九典越隆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李国增,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陆佳勇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九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典红木公司)、上海九典铄湃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典家居公司)、东阳市九典越隆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九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6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佳勇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陆佳勇提交了足以证明九典红木公司和东阳九典公司存在欺诈故意和实施欺诈行为的证据。涉案家具的售前、售中和售后都是以九典红木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如果原判决否定九典红木公司系销售方,那么整个销售过程明显就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原判决对被申请人销售明知有质量问题家具的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遗漏。原判决所依据的材质鉴定存在问题,涉案家具的材质至今存疑。(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被申请人不仅提供的涉案家具的三证不符合国标要求,更杜撰不存在的国家执行标准,显然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陆佳勇作为买方,东阳红木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涉案家具的《买卖合同》,故本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是明确的,陆佳勇也是明知的,不存在关于交易对象的欺诈。其次,一审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涉案家具的木材进行了司法鉴定,检测结论为黑酸枝,与《买卖合同》的约定相符,故本案也不存在关于家具材质的欺诈。第三,关于家具质量问题,从陆佳勇与卖方工作人员侯经理的电话录音分析看,卖方认可涉案家具的质量问题可能是工艺不到位造成的,但难以证明陆佳勇所主张的卖方销售明知有质量问题的家具的事实。最后,《产品质量明示卡》、《出厂合格证》、《家具使用说明书》与《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确有不符之处,但卖方向买方提供《产品质量明示卡》、《出厂合格证》、《家具使用说明书》系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涉案家具的标签瑕疵问题属于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范畴,不足以认定是东阳红木公司对消费者的欺诈。一、二审法院对陆佳勇主张的欺诈未予采信,进而对其涉案家具价款三倍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陆佳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陆佳勇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范 倩 审 判 员 张丽萍 审 判 员 王兰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 驰 书 记 员 徐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