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伍燕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告:米五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审理经过 原告伍燕娜与被告米五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伍燕娜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伍燕娜申请撤回对被告米五桥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伍燕娜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伍燕娜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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