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继强,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方小伟与被告胡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小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继强,被告胡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小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超返还不当得利18084元;2.被告胡超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31日,被告胡超被我临时聘为货运司机,约定3个月试用期内每月报酬为6500元。但胡超在工作19天后即不服从安排而自动离职。2020年11月30日,我和胡超结算后确认:胡超19天的劳动报酬为4117元。2020年12月1日上午10时21分,我向胡超转账支付他的劳动报酬,共计转账36117元。转账完毕后,我发现多向胡超支付了32000元,即要求胡超返还,胡超仅返还了13916元,余款18084元一直未返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胡超辩称,方小伟没有将我的报酬计算清楚,突然辞退我导致我失业,应该将这两件事处理好后再说退钱事宜。
原告举证
原告方小伟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银行转账明细截图打印件1张,证实方小伟于2020年12月1日向胡超转账36117元的事实;2.方小伟与胡超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3张,证实胡超不遵守规定,自动离职;3.方小伟与胡超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张,证实方小伟与胡超核算了胡超19天的报酬为4117元,胡超没有提出异议并催要报酬的事实。被告胡超对证据1和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2中的办公室交流群的聊天记录不发表质证意见。被告胡超针对其抗辩意见没有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方小伟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31日,被告胡超被原告方小伟临时聘为货运司机,约定3个月试用期内每月报酬为6500元。胡超工作19天后离职。2020年11月30日,方小伟、胡超结算后确认:胡超19天的劳动报酬为4117元。2020年12月1日上午10时21分,方小伟向胡超转款36117元后,发现多向胡超支付了32000元,即要求胡超返还。胡超返还了13916元,余款18084元一直未返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小伟在向被告胡超转账支付劳动报酬的过程中,因失误多向被告转款32000元,经催要后,被告胡超仅返还了13916元,尚有18084元没有返还。原告方小伟有权要求被告胡超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被告胡超的抗辩意见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胡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方小伟180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10元,减半收取计126.05元,由被告胡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