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郭国南,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竹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22625196904090510,汉族,文盲,务工人员,住竹溪县蒋家堰镇踩新桥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1]34号
指控事实
2021年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郭国南饮酒后驾驶鄂C5B88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竹溪县高桥至中锋花桥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后民警将郭国南带至竹溪县中医院抽血并送检。
2021年1月22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郭国南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6.9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郭国南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国南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郭国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国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