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传忠,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委托代理人刘景共,辽宁蓝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郭维仁,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5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890元,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合隆镇××村××沟村民组的房屋,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