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房德亮,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放,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唐河县龙潭镇杨庙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刘五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唐河县龙潭镇杨庙村。
审理经过
唐河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自然罚决字(2020)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唐河县龙潭镇杨庙村民委员会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经现场调查走访,本案违章建筑已于2021年5月27日被依法拆除还耕;3、经向唐河县龙潭镇政府了解情况,被执行人唐河县龙潭镇杨庙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工商、民政、车辆、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及银信和网络金融部门的存款情况,根据反馈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328执14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