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树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阿拉旦仓,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张树学诉被告阿拉旦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树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拉旦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树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安装暖气的施工费、材料费7400元,并承担2015年12月至2020年3月的利息7548元,合计1496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9日,我为被告家安装暖气,产生施工费、材料费74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枚,约定偿还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前还清,同时约定按月利率20‰计息,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全部给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我本金7400元,并按照月利率20‰承担2015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利息7548元,本息合计14968元。
被告辩称
被告阿拉旦仓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出示2015年12月29日被告出具的欠据一枚。以上证据与原告所诉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9日,原告为被告家安装暖气,产生施工费、材料费7420元,被告及其妻子凤兰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枚,约定2016年11月1日前还清,同时约定按月利率20‰计息,现被告未能按时偿还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7400元(原告主动放弃20元,并放弃起诉被告妻子凤兰)及承担2015年12月至2020年3月的利息7548元,合计1496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约定积极地履行义务。原告张树学为被告阿拉旦仓安装暖气、地热、吸油烟机,完成定作人所交付的工作,被告应按合同支付原告相应报酬及约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阿拉旦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阿拉旦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树学安装暖气产生的施工费、材料费74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7548元,本息合计14968元。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