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省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双红路。
法定代表人:张渝,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虎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省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黑龙江省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黑龙江省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