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旭东,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暂住北京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旭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6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李旭东饮酒后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太玉园小区南100米左右南向北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李旭东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7.8mg/100ml。被告人李旭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旭东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旭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旭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旭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