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扬州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东方御景(东区)6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同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美,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公司职员。
被告:朱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华升沁园(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扬州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扬州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