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颜秉权。
被执行人毛爱青。
被执行人侯文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秉权与被执行人毛爱青,侯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高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