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北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风景区。 被执行人:李艳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风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北平与李艳辉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明川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于 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旭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