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黑金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新蔡县。
被执行人:王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黑金成与被执行人王健劳务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特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黑金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调解书,一、王健确认欠黑金成劳务费4000元;黑金成与王健均同意王健分2期支付上述款项:2020年9月20日前王健支付给黑金成2000元,2020年10月20日前王健支付给黑金成2000元;王健付清上述款项后,黑金成不得再就本案纠纷向王健主张民事权利;二、黑金成指定银行收款账户,开户名:黑金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王健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作出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海南省三亚榆林支行存款2150元至本院当事人账户上。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2150元,本院已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此外,本院再次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王健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除其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