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凯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帅霖,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卢长江,男,瑶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惜娟,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娟,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山东浩宇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经济开发区淄博路以北莒安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88288195K。
法定代表人:张玉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茂征,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望岳路中兴时代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49870171D。
负责人:马洪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澎,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冯凯强与被告卢长江、王晶、山东浩宇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冯凯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