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清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张仁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民与被告张仁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清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06元,由原告张清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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