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周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周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5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周某某于2020年12月13日已从服刑监狱出狱回到重庆市大足区,向周某某邮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缴纳追缴违法所得5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车辆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房地产管理系统、银行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缴纳追缴违法所得,其表示无能力缴纳案款。本院对其家庭财产及收入等财产情况委托当地法院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报送某某机关临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维
审判员 妥国兴
审判员 马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华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