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冬梅,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执行人:李兵,住辽宁省铁岭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冬梅与被执行人李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3民初5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68603.95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回款1231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足额可执行财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经询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应准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5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