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鲜玉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自贡中城医院,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吴正委。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鲜玉芬与自贡中城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本院多次采取网络及传统查控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理财及微信财付通、支付宝账号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涉及多宗执行案件,涉案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且已进入拍卖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作限额冻结,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在其他案件中已采取拍卖措施,本案需待拍卖程序终结后再行处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暂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牟高泉

审 判 员  余运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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