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申请执行人:儋州市某信用社。住所地:海南省xx市xx镇。法定代表人:陈某洁,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朱某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镇xx新区xxx路(现为xx路**)。公民身份号码:4600294********。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儋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朱某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儋州市某信用社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6.9947万元及利息105.921356万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5日,剩余利息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6.5元、执行费17771.66元;以上共计155.493872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琼9003执恢47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朱某华所有的位于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军屯新区解放北路(现为前进路38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字第30**、房屋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字第**、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儋国用(那大)字第02174号]。上述房地产经本院依法二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将该房地产抵债。经查明,被执行人朱某华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0)儋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razox4xoun2ideqflr 案件唯一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