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贾立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申请人:曾召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贾立安与被申请人曾召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贾立安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申请人贾立安根据(2020)豫1524执1468号执行通知书和(2019)豫1524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向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户名商城县人民法院、账号99×××27账户交纳的给付被申请人曾召玉的执行款人民币70113元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贾立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证将来判决能得以顺利执行,要求将申请人贾立安根据(2020)豫1524执1468号执行通知书和(2019)豫1524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向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户名商城县人民法院、账号99×××27账户交纳的给付被申请人曾召玉的执行款人民币70113元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曾召玉根据(2019)豫1524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享有的债权人民币70113元予以保全,保全期限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
案件申请费721元,由申请人贾立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