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
被执行人:何元,男,****年**月**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翔与被执行人何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湘1129民初86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翔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于2021年4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何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3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4月29日向江**瑶族自治县不动产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6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何元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何元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8000元,尚有68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