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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103执10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大街**。
负责人张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曹印,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洼县。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曹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8)辽1103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曹印执行款本金68634.6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存款、房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公积金、可处置的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曹印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立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辽1103执1052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 沈国君
审判员 卫 强
审判员 刘莉艳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郭永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