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xxx。
负责人:李良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闫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诉闫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