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汉振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金福路18号1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周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嫔,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青岛泰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阜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淑贤,经理。 被执行人(追加):孙淑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胶东镇大姜戈庄村*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振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泰诺钢结构有限公司、孙淑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青岛泰诺钢结构有限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除孙淑贤名下被本院查封的车牌号为鲁BU××××别克牌小型汽车及划拨的3398.91元银行存款外,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孙淑贤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已依法对青岛泰诺钢结构有限公司、孙淑贤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武汉振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本金尚有2152980.69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 珂 审 判 员 王 凤 审 判 员 程 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宬燊 书 记 员 许天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