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顺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齐齐哈尔农垦佳益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
法定代表人吴文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淑兰(吴文江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农垦佳益米业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顺海与被告齐齐哈尔农垦佳益米业有限公司、刘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为,该案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