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黄河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梅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炼,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北萧林西路1158号。
法定代表人:钱玉良,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万元,现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万元的冻结。被告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其欠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到期债权,申请解除对其苏州银行昆山高新区支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北门路支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昆山亭林支行账号××××2××××××××账户及其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苏州银行昆山高新区支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北门路支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昆山亭林支行账号××××××××××××账户及其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