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志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告:袁增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张世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许桂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金志群与被告袁增光、张世美、许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同年4月19日原告金志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志群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志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志群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暨立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思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