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洒力,男,生于****年**月**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农民,住东乡县。
被执行人:郑么二力,男,生于****年**月**日,甘肃省东乡县人,农民,住玉门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洒力与被执行人郑么二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98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54009元,并承担执行费740元。经执行,我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郑么二力帐户上划拨6100元后,郑么二力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此申请人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