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古浪县新市代手机店,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昌松路。 负责人:王宝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古浪县古丰乡柳条河村****。 被告:阚亮,男,****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古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古浪县新市代手机店与被告阚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浪县新市代手机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浪县新市代手机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国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