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城北街(中央大街北段人寿保险公司南侧)。
法定代表人:宋某,职务肇源支行负责人。
被告: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杨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盖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赵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颜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被告刘某、杨某、盖某、赵某、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