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克玉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朱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审理经过
克玉芳与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克玉芳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克玉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2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