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芳 被执行人:郑丽孝
审理经过
石芳与郑丽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晋0214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郑丽孝给付申请人各项费用15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90元。 因郑丽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芳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郑丽孝给付欠款100000元。承担诉讼费1960元,执行费1425元。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郑丽孝名下股票证券、银行存款、车辆,房屋产权,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传统查控查实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郑丽孝系同煤集团燕子山矿工人,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和住房公积金,我院依法对其作出扣留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8月26日,我院传申请人到庭,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石芳将执行情况向其通报,并征求其意见,其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同时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程序申请,将(2019)晋0214执381号案件并入到(2019)晋0214执830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晋0214执3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红星审判员杨林审判员张富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荆 效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