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鄂尔多斯市链邦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健,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赵晴晴,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链邦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晴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我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了(2020)内0602财保190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赵晴晴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一处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赵晴晴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