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市城西区明宇酒类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4MA75TJCX0W,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4号楼10914室。 经营者:闫金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号4号楼*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远,北京市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萍,北京市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虎,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市城西区明宇酒类经销部与被告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西区明宇酒类经销部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西宁市城西区明宇酒类经销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西区明宇酒类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西宁市城西区明宇酒类经销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成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顺珍 书记员 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