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仲崇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
被告:张福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仲崇得与被告张福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2021年4月1日,原告仲崇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仲崇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0元,由原告仲崇得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