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3幢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71472255M。

法定代表人:樊君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庆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罗世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观桥区。

被执行人:张素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观桥区。

审理经过

关于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易顺融资公司)与罗世君、张素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南平仲裁委员会(2020)南仲案字第1-0101号裁决确定,罗世君应向易顺融资公司归还代偿款41700.71元及利息等费用,张素荣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裁决生效后,罗世君、张素荣未履行归还义务,易顺融资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31日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应偿还的欠款为43000元,在先期还款15000元后,剩余欠款在2022年4月1日前分2期付清。“和解协议书”提交本院后,被执行人张素荣已于2021年4月9日将案款15000元、应交的执行费545元汇入本院账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将案款150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顺融资公司,执行费545元交国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需要较长时间履行,本案依法可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南平仲裁委员会(2020)南仲案字第1-0101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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