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瑞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1992年9月19日因盗窃罪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3年7月22日释放;1995年3月28日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6月释放;1999年11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8月释放;2003年4月16日,因抢劫罪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1年6月15日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瑞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瑞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周瑞江在盘县石桥镇农贸市场内对申某、吴某实施扒窃,共计盗得VIVO手机一部、金立手机一部。经盘县物价认证中心认证: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1692元;被盗金立手机价值人民币143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瑞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瑞江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瑞江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申某、吴某的陈述,证人蒋某、毕某、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瑞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实施扒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瑞江自愿认罪,且被盗赃物已退赔被害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瑞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