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临汾四通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法定代表人:卫加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临汾四通焦化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民终3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汾四通焦化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汾四通焦化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88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临汾四通焦化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财产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