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山区家兴水泥代销点,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经营者:鲍家兴。 被申请人:安徽十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山区家兴水泥代销点与被申请人安徽十芳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2日发出(2021)皖1003民督21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安徽十芳建筑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被告辩称

安徽十芳建筑有限公司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十芳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皖1003民督21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黄山区家兴水泥代销点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农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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