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住所地:岑溪市解放大道110号。
法定代表人:关广华,行长。
被执行人:何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波信用卡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何波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申请立案执行,本院2021年3月9日受理立案,依据(2020)桂0481民初258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波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7076.76元、利息3456.9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44.03元、分期手续费604.8元,合计42282.54元(暂计至2021年2月7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等费用按合同约定另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50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4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何波存款542元,该款扣缴执行费542元。2021年4月7日被执行人何波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达成如下协议:1、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波双方确认截至2021年3月7日止,被执行人何波尚欠信用卡透支款42210.54元,被执行人何波自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每月28日前支付3000元,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每月28日前支付4000元,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每月28日前支付5000元,2022年3月28日前结清余款;2、申请人同意先解除被执行人何波名下的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卡的冻结,被执行人何波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每月28日前按期履行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同意解除何波名下其他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冻结,解除被执行人何波的限制消费令。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0481执54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尚志
审 判 员 梁志鹏
审 判 员 李瑞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关德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