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胡国强与张京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萝北县凤翔镇农友农资商店(原鹤岗市农业技术综合服务部萝北经销站),住所地:萝北县。

经营者:胡国强,男,****年**月**日出生,住萝北县。

被告:张京山,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宝泉岭管局。

审理经过

原告萝北县农友农资商店与被告张京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萝北县凤翔镇农友农资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1.96元,由原告萝北县凤翔镇农友农资商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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