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濯水镇三门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99218697E。

法定代表人:张泽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伟,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曾清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审理经过

重庆金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清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27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曾清刚尚欠原告重庆金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费433946.87元(已扣除被告曾清刚应从原告重庆金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得的金额133335.15元)、违约金150000元,合计583946.87元;被告曾清刚从2020年7月至10月每月30日前向原告重庆金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0000元,被告曾清刚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重庆金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91973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重庆金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91973.87元;二、若被告曾清刚未按期足额偿还上述第一项款项,原告重庆金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可就剩余未还款项全部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重庆金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曾清刚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重庆金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曾清刚支付承包费433946.87元、违约金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清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并依法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曾清刚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XXX的房产(产权证号:XXX)、重庆市大渡口区XXX的房产(产权证号:XXX)、重庆市武隆区XXX的房产(产权证号:XXX号),本院已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曾清刚名下有车牌号为渝XXX的XX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渝XXX的XX小型轿车,本院已予以查封。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曾清刚银行存款1417.99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2021年1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曾伟,其表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被执行人曾清刚名下位于重庆市武隆区XXX的房产(产权证号:XXX)抵债,并自行承担抵债风险,本院依据其申请,解除该房屋的查封。当日,申请执行人重庆金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一份,请求本院将本案以终结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若双方未能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再行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清刚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本院曾到被执行人曾清刚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曾清刚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为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417.9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确认。该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视为在案控制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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