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光玉,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邱学艺,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赵龙秀,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审理经过
关于龙光玉诉与赵龙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麻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决书,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抚养费3375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06.00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赵龙秀名下银行存款仅有3719.93元,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保险登记信息。2021年6月7日约谈申请人,其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文治泉 审判员 王建平 审判员 蒙春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魏如鑫 书记员文江媛